文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及规范化要求

发布时间:2020-07-2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文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及规范化要求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学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依照相应程序设立,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是学院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  学生社团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青年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团总支统一领导学院学生社团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

第六条  团总支履行学院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成立团总支社团部,切实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册、变更、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奖惩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社团部在院团总支领导下,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三章  成立、年审注册、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学生社团类别包含思想政治类、信息学术类、创新创业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竞技类、公益实践类以及其他类等,新成立学生社团应归属以上类别,不得成立宗教类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禁止的学生社团。

第九条  筹备成立学生社团,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院团总支作为挂靠单位;

(四)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的名称、类别、宗旨,社团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社团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任期、权限及其职责,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相关程序。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社团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向团总支社团部提交成立申请材料,包含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和挂靠单位确认意见;

(二)团总支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报校团委审批;

(三)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团总支社团部组织学生社团注册成立答辩,做出能否报校团委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五)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在校团委社团工作部(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并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和《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四份,存挂靠单位、指导老师、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各一份,并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告成立。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注册制度,所有社团必须经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否则视为非法社团,禁止非法社团开展任何活动。社团应于每年12月下旬提交《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年度审核登记表》和相关注册支撑材料,包含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挂靠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由校团委结合学生社团日常活动开展、工作资料提交、公开述职答辩等方面确定是否通过年审注册。年审注册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年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

(二)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三)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对连续三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年限;

(四)对不予配合的社团,视为放弃注册自动注销,不得再进行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系方式,应当在变更一周内到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变更登记,由校团委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修改一周内报送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核准。

第十三条  团总支对社团有报校团委申请注销的权利,社团部有建议注销权利,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部经团总支报校团委批准后对其进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相关规定,违反青海师范大学校规校纪的;

(二)学生社团成员不足,无法继续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经该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可申请注销、合并;

(三)社团活动范围、内容违背社团宗旨、章程,尤其是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四)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五)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七)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的;

(八)宣传材料未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即发布,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年审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无法达到要求的;

(十)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保持社团成员合理规模,社团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100人。社团成员享有相应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权利包括: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在学生社团内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成员义务包括:遵守学生社团章程及内部制度;成员资格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维护社团荣誉,不做有损社团形象及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成员大会民主选举,由社团部报院团总支批准后产生,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日常业务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选聘、管理和考核有关事宜按照《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挂靠在人文学院团总支。团总支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在本单位经费中划拨工作经费,并从学生教育管理的角度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要在院团总支的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围绕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目标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社团成员的盈利性商业活动,不得开展涉外活动。社团负责人和活动组织者须对所举办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前10个工作日,要依次向指导教师、院团总支(或学生党支部)递交活动申请,活动策划包含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数、设奖方案、经费预算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健康积极、丰富多彩、开拓创新的校园社团活动。对于社团策划周密、准备充分、宣传广泛、参与众多的活动,可通过申报答辩争取青海师范大学校级精品活动及社团巡展活动立项支持。社团成立未满一年,不得申请校级精品活动立项。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举办培训、讲座、报告(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活动,需向院团总支(院党总支、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提出申请,说明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活动开展介绍信等,经校团委批准或经院党总支批准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校团委或团总支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必要时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受校外单位邀请参与比赛、演出、举办晚会等活动,须提前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或院团总支提出申请,说明活动内容、举办时间、具体地点、主要负责人等,经校团委同意或经院团总支同意,并报上一级团组织备案后方可参与活动,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校团委教师带队,保障学生社团、社团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加强自身网络化建设管理,充分利用校团委、学院团总支平台对社团工作进行宣传,培养社团成员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挂靠单位、指导教师对管理社团网络、平面信息发布负责,不得散布谣言,不得登载未经确认属实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社团宣传材料、自办刊物须提交团总支或校团委审批。活动室外宣传审批及室外场地申请审批,须按照学校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可来源于学院和校内部门的资助、社会企事业单位的赞助和捐款以及成员缴纳的会费等合法渠道。院团总支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社团与境内外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协议提供的赞助费用,必须同时报送校团委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统一纳新,可向新招成员收取会费。具体会费标准需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除会费外,社团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他费用,如确有需要,须向校团委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建帐,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成员监督、咨询,社团经费可使用于:

(一)购买办公设备、活动器材;

(二)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出版内部刊物;

(三)学生社团开展各项活动支出;

(四)对外联络、交流支出。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由校团委和社团指导教师监督,由学生社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社团经费实报实销制度,社团须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社团负责人、指导教师共同签字并保留原始凭证方可支出使用经费。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每学期期末集中公示公告各社团经费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团财务进行审核检查。

第三十一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或挪用。若有未经批准私自纳入社团个人账目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社团予以注销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团总支根据学生社团学年内的综合表现,统一组织对学生社团及成员、社团指导教师报校团委进行评优表彰工作。社团可参评“优秀学生社团”“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日活动”等校级集体荣誉,社团成员可参评“优秀团干部”“优秀社团工作者”等个人荣誉。社团成立未满一年,不参与各类评优表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社团违纪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二)成立或审核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在筹备期间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

(四)未成立备案或逾期未注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五)活动开展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六)自行组织大型或涉外活动未报校团委审批;

(七)社团更名、组织机构变更、负责人交替未经申报;

(八)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

(九)侵犯成员利益或损毁学校声誉。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由院团总支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院团总支可责令违纪社团暂停活动或将其注销;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需重新注册后方可举办活动。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通过校团委为学生社团提供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物质保障,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学院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六条  团总支与学生科、教务部门联合落实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制度,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经报校团委审核后,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重要记录内容。

第三十七条  团总支每年对社团进行考核评定,学校对于考核合格社团的指导教师每学年给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社团负责人承担社团组织工作满一学年,经考核认定合格,由校团委统一发放社团负责人聘书;社团其他主要负责人承担社团组织工作满一学年,经考核认定合格,由校团委统一出具社团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严禁未经组织程序成立学生社团或类似性质学生自治组织,一经发现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组织成立单位、个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文学院各类学生社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青海师范大学文学院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文学院团总支

                                 202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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